原国有企业职工企业重组后,发现个人现在可以补充购买社会保障,或者国家有什么规定。
您想了解原国有企业职工在1992年至2000年企业重组后补充购买社会保障的国家规定,以下为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及适用分析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(2018年修正)第六十三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。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,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;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,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。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,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,签订延期缴费协议。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,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、查封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,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。”在您所描述的原国有企业职工1992年至2000年企业重组的情况中,若存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,职工有权依据此条法律规定,要求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。社保部门可依法采取查询、划拨等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,以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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